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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錄「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」部分條文

第三條 下列紀念日及節日,除春節放假三日外,其餘均放假一日:

一、紀念日:

(一)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(一月一日)。

(二)和平紀念日(二月二十八日)。

(三)國慶日(十月十日)。

二、民俗節日:

(一)春節(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)。

(二)民族掃墓節(定於清明日)。

(三)端午節(農曆五月五日)。

(四)中秋節(農曆八月十五日)。

(五)農曆除夕(農曆十二月之末日)。

三、兒童節(四月四日)。

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,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均不予補假。但春節及農曆除

夕不在此限。

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,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 

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

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院授人考字第10000526682號函修正第一點

 

一、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

(一)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(指農曆除夕至農曆一月三日及補假)之次日遇星期五上班日,該上班日調整放假,並於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(含例假日)前、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,必要時得另訂補行上班日期。

(二)農曆除夕適逢星期二,其前一日上班日星期一,該上班日調整放假,並於農曆除夕前之星期六先補行上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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